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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气分布式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地区
上海
法规性质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地方政府及机构
法规标号
沪发改价管〔2023〕54号
发布时间
2023-10-27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削减我市电力峰谷差,支持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天然气分布式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与用户结建的模式,电量自发自用为主。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并网的新建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每月上网电价按照上网电量和用气量比值分档确定。请市电力公司与上海燃气及各相关燃气公司做好工作对接,每月统计新建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与用气量(不含燃气锅炉等设备用气量,具体以用户当月燃气费用结算凭证为准),上网电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当月上网电量(单位:千瓦时,下同)与用气量(单位:立方米,下同)比值小于等于1.5:1,执行现役已疏导电价矛盾的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

  当月上网电量与用气量比值在1.5:1-3:1之间,执行现役天然气调峰机组电量电价;

  当月上网电量与用气量比值大于等于3:1的,执行我市燃煤发电基准电价。

  现役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已疏导电价矛盾的,按原价格机制执行;未疏导电价矛盾的,经审核同意后,可参照上述价格政策执行。今后如国家出台新的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 李颖